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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4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岭沃人造板厂与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岭沃人造板厂,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4141号之一原告临沂市岭沃人造板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西外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增芹,经理。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育才路交汇处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永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岭沃人造板厂与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货物一宗,因发现被告资金线索,现原告申请冻结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临沂市换卫生管理处的货款,并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货物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货款80万元;二、解除对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货物的查封;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