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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代国海与高栏港经济区大润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海,高栏港经济区大润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837号原告代国海,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010。被告高栏港经济区大润百货店,经营场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经营者郑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委托代理人李萍萍,××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高栏港经济区大润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海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栏港经济区大润百货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书记员  伍淑芳书记员  伍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