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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鲁某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604号原告:鲁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杨启华,系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大刘村小刘庄八组54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代理人:张军,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鲁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对被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鲁某承担。审判员  马守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