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3民初440号原告鲁某某,云南省临沧市风庆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风庆县。委托代理人张霖,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雪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霖,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诉称:2000年,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认识后并同居生活。2004年4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徐遵文;2006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徐遵武。2011年10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共同生活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确无和好可能。现请求判令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婚生子徐遵文由原告鲁某某抚养,婚生子徐遵武由被告徐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辩称:被告徐某某同意与原告鲁���某离婚,但自己作了绝育手术,要求抚养婚生子徐遵文、徐遵武。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4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徐遵文;2006年8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徐遵武。2011年10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鲁某某从2013年6月起与被告徐某某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分居生活期间,徐遵文随原告鲁某某在临沧生活,徐遵武随被告徐某某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鲁某某、被告徐某某的陈述;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的《结婚证》;盐津县公安局出具的徐某某、徐遵文、徐遵武的《户口证明》等在卷印证。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自2013年起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被告徐某某同意与原告鲁某某离婚。原告鲁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徐遵文已年满十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考虑徐遵文的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当庭询问了徐遵文,徐遵文明确表明愿跟随其母亲鲁某某生活。故原告鲁某某提出的徐遵文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徐某某的答辩,为了有利于徐遵武抚养和教育,且原告鲁某某在法庭开庭审理时也同意徐遵武由被告徐某某抚养,故徐遵武由被告徐某某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遵文由原告鲁某某抚养,婚生子徐遵武由被告徐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王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以涵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