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臣勇与叶贤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臣勇,叶贤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75号原告陈臣勇,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建华,男,住浦城县。被告叶贤友,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臣勇与被告叶贤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叶贤友欠原告陈臣勇的挖机做工款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臣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臣勇负担。审判员 余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