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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臣勇与叶贤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臣勇,叶贤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75号原告陈臣勇,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建华,男,住浦城县。被告叶贤友,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臣勇与被告叶贤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叶贤友欠原告陈臣勇的挖机做工款已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臣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臣勇负担。审判员  余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