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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怀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