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28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蓝硕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蓝硕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28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衙前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6984362-4。法定代表人方德祥。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二工业城D区1栋,组织机构代码77987086-9。法定代表人白付荣。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蓝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仕得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53945.8元及利息为限)在诉讼阶段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绮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