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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03号罪犯刘建,乳名东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4)峄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已履行5000元。2015年12月3日,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芙蓉西头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该犯家庭困难证明,苍山县卞庄镇民政事务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民政局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2015年11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司法局出具了兰陵司评[2015]第09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刘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已履行5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