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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朱宽宽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宽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95号罪犯朱宽宽,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店子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山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宽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8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去余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宽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宽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以来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宽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且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朱宽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于漏罪加刑,且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宽宽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