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高彦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胡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彦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胡立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12号原告:高彦琴,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丁家庄地段。负责人:董国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立良。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彦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胡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彦琴负担。审判员 李 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