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成林与被告马军、李彦雄、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林,马军,李彦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703号原告马成林,男,生于1987年6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军,男,现年23岁,回族,住青海省海东区明河县川口镇。被告李彦雄,男,现年45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营销服务部,地址海原县海城镇政府街。原告马成林与被告马军、李彦雄、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海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成林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