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0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02180号原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章,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凤兵,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兴志,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安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宏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0元,减半收取6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