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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处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初字第00058号原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系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佟麟,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系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于新,系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原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洋、于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0日零时许,原告的司机驾驶辽H216**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至金州区菜市场附近被被告的交警拦下。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告的两名交警捡起石头将原告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双方当事人报警。之后,被告将原告的车辆开到被告指定的停车场。原告认为,被告的交警在执法过程中,野蛮执法,无故将原告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的执法行为违法。被告辩称:2015年8月10日1时许,原告司机张勇驾驶辽H216**油罐车在金州九里轻轨站附近超载行驶,金州交警大队民警多次喊话让张勇停车接受检查,张勇在明知是交警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意行驶,严重威胁了交通公共安全,在三里桥市场附近调头向北行驶,民警将警车停下拦截,张勇驾驶车辆撞向交警,情急之下,交警为制止违法行为及自身人身安全,被迫用石块砸向H216XX油罐车前挡风玻璃。张勇停车后,仍拒绝配合直至拥政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拥政派出所的民警口头传唤将张勇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张勇在制作询问笔录后没有回到现场配合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而是离开。交警大队将车辆暂时停放在宏运达停车场,等待张勇前来处理,张勇一直拒绝配合,一直未到案,车辆没做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原告的司机张勇驾驶辽H216**油罐车经过金州九里轻轨站附近时,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张勇停车接受检查,张勇未将涉案车辆停下而继续行驶。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将警车停在涉案车辆前,在张勇驾驶的涉案车辆未停止行进的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用石块砸向涉案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后被告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向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拥政派出所报案。现公安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另查明,现被告尚未对原告及司机作出行政处理,涉案车辆存放在金州区友谊街道鸿运达停车场。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的执法人员以石块击砸涉案车辆前挡风玻璃的行为,发生在被告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系被告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采用的手段、措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在相关行政机关尚未对原告及司机是否违章、违法作出行政处理等行政行为前,原告针对被告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告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待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后一并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汇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杨景华审判员 张 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翠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