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457号原告李,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