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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457号原告李,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