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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138号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正良,系该公司董事长。李艳丽。王长伟。圣火科技(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玉,系公司经理。汤阴县众聚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伟,系公司经理。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汤民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阴常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汤民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武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