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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202号罪犯李言高,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4日作出(2003)青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言高犯盗窃、销售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11000元)。2005年11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8年4月、2011年4月分别减刑二年;2011年4月、2013年7月分别减刑一年,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言高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李言高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李言高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罪犯李言高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连续盗窃车辆十多次,又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深,且罚金未足额缴纳,假释应从严掌握。据此,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不予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言高不予办理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书 记 员  胡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