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庄惠真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惠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346号罪犯庄惠真,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汉族,中专文化,200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赔人民币66475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庄惠真于2012年3月2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7.8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100元,退赔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惠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惠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