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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庆豫与被执行人陈昭智、陈丽珠、赖清坤、陈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豫,陈昭智,陈丽珠,赖清坤,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郭庆豫,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昭智,男,1983年8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丽珠,女,1980年3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清坤,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荣,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申请执行人郭庆豫与被执行人陈昭智、陈丽珠、赖清坤、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庆豫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昭智、陈丽珠、赖清坤、陈荣偿还欠款1516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昭智、陈丽珠、赖清坤、陈荣尚欠申请执行人郭庆豫15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赖清坤所有的奇瑞牌小车一部,目前暂未扣押,被执行人陈昭智工资在另案中被扣留提取,待年底统一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