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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魏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913号原告米某某,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女,24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某乙(魏某甲之父),男,5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某(魏某甲之母),女,51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米某某诉魏某甲、魏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米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甲、魏某乙、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甲、魏某乙、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剑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