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佳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金祥燃气有限公司、张永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佳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金祥燃气有限公司,张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佳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雷陈村。法定代表人谷建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金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雷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永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永祥,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小屯村。石家庄佳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金祥燃气有限公司、张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佳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祥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商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梁延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