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6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进与刘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251号原告刘进。被告刘忠。原告刘进诉被告刘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武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治刚、刘启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进诉称:被告刘忠是美颂雅庭的法人代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在刘忠承接的业主家做家庭油漆项目,但人工费一直没有结清,我多次催要,刘忠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忠立即支付人工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刘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刘忠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刘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刘进人工费17000元,并承诺分2次还清的事实。被告刘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刘忠雇请原告刘进为其承接的前川欣城、南美韵城等房屋装修项目的油漆工,经结算,被告刘忠于2015年2月18日向刘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刘进劳动报酬17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农历正月18日支付30%,余款于2015年4月25日还清。2015年3月,被告刘忠支付刘进劳动报酬2000元。至起诉之日,刘忠尚拖欠刘进劳动报酬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刘忠雇请原告刘进为油漆工为其承接的装饰工程项目工作,拖欠原告刘进的劳动报酬应该及时清偿,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刘忠应及时清偿原告刘进的劳动报酬。庭审中,刘进自认刘忠已支付其劳动报酬2000元,根据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予以认可的,为自认,故对原告刘进要求被告刘忠支付其劳动报酬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进劳动报酬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刘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武柯人民陪审员  刘启洲人民陪审员  罗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