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执字第2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如祥与李海鹏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如祥,李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2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如祥,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李海鹏,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如祥与被执行人李海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