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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磊与被上诉人赵希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磊,赵希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磊,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希文,男。委托代理人王清,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郝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5)鲅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郝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开庭日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磊自动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郝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洪稷审 判 员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