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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谷东亮与宋海友、宋军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东亮,宋海友,宋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谷东亮。被执行人宋海友。被执行人宋军鹏。本院在执行谷东亮与宋海友、宋军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东亮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微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驭坤审判员  何海源审判员  杜志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