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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周成川与苏保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川,苏某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民初1172号原告周某川,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x镇xx居委会xxx小学xx旁边,身份证号码:46000319810524xxxx。被告苏某龙,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xxx镇xx街居委会xxx后面,身份证号码:46000319770222xxx。原告周某川诉被告苏某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川、被告苏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川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结婚后,育有一男一女。在孩子们出生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就出现了裂痕。被告为人心胸狭窄。为了养家糊口,我早出晚归,被告却认为我在外面找男人,并因此而经常发生争吵。最可恶的是,被告还把我的衣服脱光并强行检查我的身体,以确认我是否与别的男人偷情。被告还把我当成了他发泄性欲望的工具,存在性变态、性虐待的行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折磨我,多次折磨得我伤心过度而昏过去,醒过来后曾产生轻生的念头。我有苦难言,这些丑事也不敢对外面说,但他父母很清楚。他知道我有轻生的念头后,曾经下跪向我认错,但还是没有悔改。被告从来不管孩子,他每天的生活除了做爱还是做爱。为了我的个人安全,并养好孩子,我觉得搬到娘家居住,并与被告分居,但还是逃不出塔的手掌心。他隔三差五就到我娘家大吵,乱说脏话,说我卖身一次130元,几千元娶我就是为了做爱。我已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为了解脱,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孩子归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寨基新村的宅基地和本宅归婚生孩子苏某德所有。被告苏某龙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双方的感情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其一,原、被告的婚姻基础牢固,双方是经过充分的了解后,才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后还生育了两个孩子,并购买了新寨基新村的地基建房。由此可见,双方婚姻感情是和好的,并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其二,原告诉称的事实是捏造的,被告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行为。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捏造事实,想遗弃原告才提出离婚。事实是,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辱骂被告,被告一直看在小孩及对原告的感情份上,深知建立家庭实属不易,而一直让着原告。2014年8月,被告到海南省安宁医院检查治疗,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原告并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本分照顾被告,而是向法院提出离婚。总之,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且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川与被告苏某龙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3年7月15日经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5年3月6日生育男孩苏某德,2009年10月12日生育女孩苏中玲。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另查明,被告苏某龙于2014年9月29日经海南省安宁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原、被告现处于分居状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薄、被告提交的疾病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周某川与被告苏某龙相识后,经过自由恋爱才办理结婚登记,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很好,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又生育了一男一女,很好地建立了夫妻感情。从原、被告的现状来看,婚生孩子年龄尚小,需要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应本着知错就改的态度,从促进夫妻和睦的方向努力,多做有益于建立深厚夫妻感情的事,减少作出有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也予以否认,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川与被告苏某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伟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兆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审核:陈伟撰稿:陈伟校对:叶兆鼎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印制(共印12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