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诉蹇启国、王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蹇启国,王正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525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住所地:会理县黎溪镇。负责人罗聪明,系该分理处主任。被告蹇启国,男,生于1973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王正荣,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溪分理处诉被告蹇启国、王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