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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杨玉凤、赵永艳等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凤,赵永艳,侯忠民,李佰华,富春梅,崔慧娟,田俊贤,焦秀英,石玉栋,关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玉凤。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赵永艳。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侯忠民。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佰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富春梅。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慧娟。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田俊贤。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焦秀英。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石玉栋。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关晓明。诉讼代表人杨玉凤,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兴开街头寨子村一组119号。诉讼代表人赵永艳,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金沟子镇巴尔虎营子村二组55号。再审申请人杨玉凤等10人因诉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原市政府)、开原市教育局辞退并落实民办教师待遇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辽立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杨玉凤等10人于198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民办教师工作。此后,国家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199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即: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目标。杨玉凤等10人所在的辽宁省、铁岭市先后下发铁政发(2006)31号文件、辽教发(2011)112号文件、铁教发(2012)9号文件,旨在解决民办教师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杨玉凤等10人于1993年至2004年间,被所在的学校口头辞退,并根据教龄长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助。2015年8月10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杨玉凤等10人的起诉状,请求确认开原市政府、开原市教育局对杨玉凤等10人的口头处理决定形式违法;责令开原市政府、开原市教育局对杨玉凤等10人依法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教师待遇;审查“铁政发(2006)31号文件”、“辽教发(2011)112号文件”及“铁教发(2012)9号文件”的合法性。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所诉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杨玉凤等10人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杨玉凤等10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杨玉凤等10人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立行终字第88号行政裁定认为,杨玉凤等10人的诉讼请求,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杨玉凤等10人申请再审称:1、杨玉凤等10人符合落实民办教师待遇的相关文件的条件,至今没有享受教师待遇,依法应予纠正。2、开原市政府、开原市教育局事实上停发杨玉凤等10人工资待遇,由所在学校口头通知杨玉凤等人回家,开原市教育局口头答应按辽教发(2011)112号文件按教龄乘以10元的标准给予回家教师补助,行政行为的形式违法。3.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杨玉凤等10人一审诉讼请求是确认辞退行为违法,并要求享受民办教师待遇,其实质是否定开原市政府、开原市教育局当年的处理决定。杨玉凤等10人于1993年至2004年之间被口头辞退、停发工资、按教龄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当时即已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因开原市政府、开原市教育局当时未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杨玉凤等10人的起诉期限应从其实际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015年8月,杨玉凤等10人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远远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一、二审裁定均是从程序上对杨玉凤等10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理。杨玉凤等10人主张符合享受民办教师待遇的条件、按教龄给予经济补偿不当,属被诉行政行为实体处理是否合法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玉凤等10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玉凤等10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修江审判员  高 珂审判员  汪国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陆阳书记员  战 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