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何国水与张福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水,张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何国水。被执行人张福波。申请执行人何国水与被执行人张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0288元,并负担执行费54.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留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