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桓康,王雪飞,任定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周乾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35004-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岳林街道东郊开发区天峰路66号。法定代表人:金桓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桓康,男,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王雪飞,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化市。被执行人:任定基,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0831336.14元、诉讼费201514.00元、执行费98231.34元,共计31131081.4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位于奉化市金钟路以西、大成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奉国用2012第04763号、奉国用2013第000**号,他项权证号:奉他项(2014)第00014号、奉他项(2014)第00015号]以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奉化市金钟路以西、大成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朱黎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凯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