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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强,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49号申请人刘强,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红十二委*组。身份证号220602196906060370被申请人郭峰,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白山市农电局通沟变电所职工,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东三委六组。身份证号220602197111013110申请人刘强与被申请人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峰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10000.00元公积金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郭峰每月工资中的3000.00元予以冻结至30000.00元时止。申请人刘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峰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予以冻结至10000.00元时为止。(单位帐号0100829、职工帐号0060962)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二、对被申请人郭峰每月工资(吉林银行,卡号6228654500011380887)中的3000.00元予以冻结至3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以上两项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自动解除;申请人刘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