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玲芝与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芝,徐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297号原告刘玲芝,女,194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丽芳,女,195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芝诉被告徐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玲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玲芝负担。审 判 长  夏振秀人民陪审员  周伟德人民陪审员  张龙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