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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爱亭、赵宗刚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爱亭,赵宗刚,刘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875号之一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理事长。被告:李爱亭,(已去世)。被告:赵宗刚。被告:刘现波。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87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结案并自动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李爱亭、赵宗刚、刘现波的诉讼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宗刚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滕冬梅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廷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