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史久瑞与蒋珊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久瑞,蒋珊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史久瑞。被执行人:蒋珊娜。申请执行人史久瑞与被执行人蒋珊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史久瑞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53093.5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696.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蒋珊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蒋珊娜已支付执行款50000元,尚应支付执行款203093.5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696.4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蒋珊娜有一处位于象山县丹城镇文昌街85号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史久瑞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蒋珊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久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8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