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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炎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郭雷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丽,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海波,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马炎德。委托代理人:方忠坤,广东金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陆兆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炎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马炎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2××××.5)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马炎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8元,由原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培英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张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