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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2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林凯文,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李志强,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对被执行人四查财产情况后,因宁城鑫马铸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2013)宁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商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