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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振华、卓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华,卓永福,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卓永福,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亚丽,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人林振华申请执行卓永福、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振华于2016年0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学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