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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异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异85号案外人郑建田,北京中天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收到案外人郑建田的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其所有的张店东一路天鸿化工城37甲31号(产权证号02-10512**)营业房的查封及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查封行为系由我院(2015)张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案件采取的保全措施,该民事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为此,案外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郑建田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郑建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何会英审判员  安 丽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