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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刁成鲁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成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66号罪犯刁成鲁,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刁成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刁成鲁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刁成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刁成鲁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滕州市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2016年1月19日,滕州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刁成鲁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滕州市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成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