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宋建臻与王佳、张一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臻,王佳,张一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1723号原告:宋建臻。被告:王佳。被告:张一超。原告宋建臻为与被告王佳、张一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建臻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楼竟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佳、张一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建臻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6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按2%计算,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无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宋建臻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56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3月6日),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105600元。2、以后的利息按约定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宋建臻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11月16日被告王佳向原告宋建臻借款8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被告王佳、张一超是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王佳、张一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6日,被告王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宋建臻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于2014年11月6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借条今借到宋建臻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80000.00元),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按付清。借款人应于年月日前归还借款。逾期,借款人除应归还约定本息外,还应支付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全部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违约派生的实际费用等)。任何一方均可向债权人所辖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仲裁或起诉。担保人负有和借款人同等的清偿债务责任,直到债务全部偿还为止。借款人:王佳担保人:2014年11月6日”。借条为格式条款,“利息按付清”、“借款人应于年月日前归还”、“担保人:”处空白。借款后,经原告宋建臻多次催讨,被告王佳、张一超对借款本息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王佳、张一超于2013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据庭审查明,被告王佳向原告宋建臻借款8万元,有被告王佳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佳与张一超系夫妻关系,因原告宋建臻与被告王佳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债务属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一超理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宋建臻诉请的利息按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王佳、张一超取得借款后应按原告宋建臻的要求及时归还借款本息,逾期不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佳、张一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佳、张一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宋建臻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佳、张一超承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0016774270530068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楼竟伟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君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