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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字1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与肖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肖胜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字1340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西区中心会所。负责人:张志刚,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旭丽,金华市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胜阳,成年。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肖胜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莱发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金东区江东庭院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梦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