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尹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528号原告杨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