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从启与杨玲利、马宏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从启,杨玲利,马宏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315号原告:方从启,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玲利,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马宏五,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从启诉被告杨玲利、马宏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从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从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即1150元,由原告方从启承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志 会审 判 员 俞 健人民陪审员 何 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