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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叶苏平、陈彩祥等与台州欣荣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苏平,陈彩祥,郑永跳,蒋明透,谢兆标,方品县,俞圣富,俞高约,周世科,台州欣荣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254号原告:叶苏平。原告:陈彩祥。原告:郑永跳。原告:蒋明透。委托代理人:叶爱早。原告:谢兆标。原告:方品县。原告:俞圣富。原告:俞高约。原告:周世科。被告:台州欣荣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310006605986189。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小娇,系该公司董事。原告叶苏平、陈彩祥、郑永跳、蒋明透、谢兆标、方品县、俞圣富、俞高约、周世科与被告台州欣荣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苏平、陈彩祥、郑永跳、蒋明透、谢兆标、方品县、俞圣富、俞高约、周世科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苏平、陈彩祥、郑永跳、蒋明透、谢兆标、方品县、俞圣富、俞高约、周世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原告叶苏平、陈彩祥、郑永跳、蒋明透、谢兆标、方品县、俞圣富、俞高约、周世科共同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