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020号罪犯佟国富。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青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国富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3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0年10月减刑二年。2013年4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十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佟国富减刑一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佟国富的悔改表现,有罪犯佟国富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佟国富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国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赵 雷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