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其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24号罪犯李其宁,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其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24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其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31年6月11日止。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其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9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4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其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其宁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其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46.7分;获2013年度表扬和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其宁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其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其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