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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8刑初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现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1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加川,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EBG5**的三轮摩托车,自将乐县高唐镇常源村往高唐镇方向行驶,行至常源村二级电站路段时,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碰撞上道路左侧山体,乘坐在该车左侧工具箱上的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告人林某某的妻子)从车上摔下后死亡的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叫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及到案经过、立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情况说明、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闽行健司(2015)车鉴字第B0745号、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5)尸鉴字第259号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叫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舒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