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辖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林茂林与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茂林,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辖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茂林,男,汉族,1982年5月18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冯建军、王迪,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赵世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帅、孟圆媛,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茂林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村,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林茂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