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执字第9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林泽安与林泽庆法定继承纠纷2015执926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926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林某乙,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林某甲与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被继承人林涛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01号502房的房产一套由林某甲继承60%的产权,由林某乙继承40%的产权。判决生效后,林某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林涛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01号502房的房产由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继承60%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