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尤前元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前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457号罪犯尤前元,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尤前元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尤前元财产刑义务数额高、履行低,且月均消费额偏高,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前元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