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余兴秀与重庆市菓蔬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兴秀,重庆市菓蔬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067号原告余兴秀,女,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怡,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菓蔬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冠山村9社。法定代表人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兴秀与被告重庆市菓蔬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兴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兴秀在��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余兴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兴秀撤回对重庆市菓蔬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兴秀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曹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昶懿 来源:百度搜索“”